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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〈**环境影响评价法〉实施办法》修正案通过省人大审议
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 2019-10-18 二维码分享

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四川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实施办法〉的决定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次修正,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要求,通过立法明确了“三线一单”的法律地位及管控要求,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、规划编制、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,不得变通突破、降低标准。二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取消以后,为了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、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,更好地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,通过立法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地位和支撑作用;三是对应上位法,修正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,增加了对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督考核和诚信管理要求。四是对比上位法更严格的条款继续保留,上位法有更加严格、涵盖更广泛的法律责任规定的,一律从其规定、从严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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