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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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财资环〔2021〕9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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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市财政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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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》(财资环〔2021〕114号)和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》(桂环函〔2021〕1854号)精神,现将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,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,详见附件,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2110301大气”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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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请严格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资环〔2021〕46号)的规定管好用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。请各相关市切实加强对该资金的监督管理,严格规范资金审批程序,做到专款专用,加快资金支出进度,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安全合规高效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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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,请按照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》要求,完善绩效目标管理,在组织预算执行中,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,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。请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桂环函〔2021〕1854号文件要求,科学合理填报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,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,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,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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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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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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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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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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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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